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77号罪犯陈辉,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汉族,小学肄业,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澄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辉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陈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5个。本院认为,罪犯陈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