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秀芳诉阿约克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芳,阿约克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793号原告:胡秀芳,女,生于1967年3月3日。被告:阿约克布,男,生于1971年4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芳诉被告阿约克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秀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秀芳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