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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三角叉3栋304房。法定代表人彭武君。被告陈驰。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石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石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志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