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76号原告唐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