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郑英禄申请执行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郑英禄,男,1969年生。被执行人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忠,总经理。郑英禄申请执行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三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返还郑英禄180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用204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