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文明高、何珍银与曾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高,何珍银,曾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文明高,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何珍银,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曾明强,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明高、何珍银与被告曾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明高、何珍银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明高、何珍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明高、何珍银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文明高、何珍银承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