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文明高、何珍银与曾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高,何珍银,曾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文明高,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何珍银,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曾明强,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明高、何珍银与被告曾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明高、何珍银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文明高、何珍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明高、何珍银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文明高、何珍银承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