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甲,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甲,女,1973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1973年出生。上诉人谢某甲与被上诉人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谢某甲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谢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黎 娜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