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执字第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鹏飞申请执行XXX、王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XXX,王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670-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被执行人XXX,男。被执行人王美元,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美元在银行账号:xxx内的存款人民币3050元。二、每月保留被执行人王美元生活费500元,剩余款项全部冻结,冻结6个月,冻结100000元为止,生活费可以由被执行人到银行储蓄网点自由支取,银行储蓄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需要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账户自动解除冻结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