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5号1栋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810-9。法定代表人杜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燕,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谓明,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七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