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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胜强申请执行宋东磊、XXX、信阳工业城建民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69-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强,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信阳工业城建民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东磊,男,1993年1月5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XXX,男,1981年12月6日生,河南省兰考县。张胜强诉宋东磊、XXX、信阳工业城建民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胜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信阳工业城建民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申请人张胜强赔偿金22412元,被执行人宋东磊连带赔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