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5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杰,阮永和,秦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546-4号申请执行人:刘和杰。被执行人:阮永和。被执行人:秦加凤。申请执行人刘和杰与被执行人阮永和、秦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永和、秦加凤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阮永和、秦加凤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