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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5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杰,阮永和,秦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546-4号申请执行人:刘和杰。被执行人:阮永和。被执行人:秦加凤。申请执行人刘和杰与被执行人阮永和、秦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永和、秦加凤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阮永和、秦加凤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