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与刘志波、曾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周信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伟洪,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球,该行信贷员。被告:刘志波,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曾祥连,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诉被告刘志波、曾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理由是借款人主动向该行还清所欠借款本息和有关的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5元,财产保全费3505元,合共8390元,由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垣初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