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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士杰与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人事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士杰,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7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士杰,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4604-4。法定代表人:胡东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士杰因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士杰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退伍军人安置的性质错误,退伍军人安置是接收单位的法定职责,工资待遇应按规定执行,陈士杰已被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接收,该局不得以编制问题将陈士杰拒之门外。原审法院认定陈士杰与该局聘用一般劳动者的性质相同,缺乏证据证明属于错误认定。2013年9月17日,陈士杰持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干部介绍信》到其下属仙源分局报到,工作岗位为驾驶员,证明该局已将其纳入单位编制之内,该事实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陈士杰系退伍军人,不是一般劳动者,本案应当适用《兵役法》作为判决依据,原判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陈士杰退伍安置到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该局在编人员。陈士杰诉请恢复其黄山市黄山区地方税务局正式职工身份,属于人事编制部门职权。综上,陈士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士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