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安徽宏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安徽宏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王桂珍,女。委托代理人:耿和平,男,系王桂珍的丈夫。被告:安徽宏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花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珍与被告安徽宏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珍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王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王桂珍负担。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