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瑞民二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谢娇娇诉邱雪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娇娇,邱雪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1479号原告谢娇娇,女,汉族。被告邱雪玉,女,汉族。原告谢娇娇诉被告邱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九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娇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雪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月息2分,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自2015年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雪玉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邱雪玉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谢娇娇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被告收到借款后,当日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谢娇娇现金人民币计壹万伍仟元正(15000元正),月息按贰分计息(每月300元正),注:返款时间一年,此据,经借人邱雪玉,2014年5月9号”。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利息也仅支付至2015年2月9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借款本息均借故拖欠,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邱雪玉向原告谢娇娇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条约定了一年的还款期限,到期日为2015年5月8日,现借款早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了2分的利息,即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2015年2月9日起未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雪玉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雪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谢娇娇归还借款1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5年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邱雪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