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强贵与被告卢二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贵,卢二成,罗开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罗强贵,男,汉族。委托地理人雷苍柏,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卢二成,男,汉族。追加被告罗开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斌飞,湖南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强贵与被告卢二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卢二成申请,追加罗开华为本案被告。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强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强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罗强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刚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