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与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75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赖巴桥,组织机构代码20329556-6。负责人张博,该发电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川区南平镇水丰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56349512-3。法定代表人郝明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与被告重庆市铭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丛林水力发电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31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彭恒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