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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文瑞明与李仁杰、黄杏芳合同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瑞明,李仁杰,黄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459-2号申请执行人文瑞明,男。委托代理人谭励君,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执行人李仁杰,男。被执行人黄杏芳,女。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字第1459-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仁杰、黄杏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李仁杰、黄杏芳已履行本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退伙财产折价款3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文瑞明,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仁杰、黄杏芳银行存款324700元的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