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文瑞明与李仁杰、黄杏芳合同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瑞明,李仁杰,黄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459-2号申请执行人文瑞明,男。委托代理人谭励君,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执行人李仁杰,男。被执行人黄杏芳,女。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江开法执字第1459-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仁杰、黄杏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李仁杰、黄杏芳已履行本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退伙财产折价款3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文瑞明,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仁杰、黄杏芳银行存款324700元的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