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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立秋与莫文礼、何芝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973-1号申请执行人:唐立秋,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616。被执行人:莫文礼,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818。被执行人:何芝海,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81X。被执行人:谢启明,男,汉族,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155。唐立秋与莫文礼、何芝海、谢启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启明在珠海农商银行盈富支行处账号50×××33内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健宇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