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沈建平与沈建平、华利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沈某某,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某、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