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德检刑诉[200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闫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邢 欣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