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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德检刑诉[200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闫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邢 欣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