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元斌与朱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斌,朱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吴元斌。被告朱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斌与被告朱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忠军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