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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元斌与朱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斌,朱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吴元斌。被告朱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斌与被告朱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忠军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文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