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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应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