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高峰、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责人刘心毅,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高峰。被告陈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诉被告高峰、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3903元、其他诉讼费100元、2690元,共计66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隋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