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顾立民与封秋生、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149-1号申请执行人顾立民。被执行人封秋生。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秋生。申请执行人顾立民与被执行人封秋生、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被执行人封秋生、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顾立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和利息11000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执行费15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封秋生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封秋生在本院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镇桐君路239号2-9层、位于桐庐镇南门弄与太平路交叉口的房地产和被执行人封秋生名下的位于桐庐镇桐君路239号底层房地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顾立民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封秋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1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立民如发现被执行人封秋生、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