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二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吉忠志诉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忠志,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二初字第00473号原告吉忠志,男,汉族,个体,身份证号:XXXXXXX,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法定代表人:于恩义,系该车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忠志诉被告绥中县佳远运输车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忠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原告预交12300.0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共计1320.00元,由原告吉忠志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