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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文建与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文建,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坤莲,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涛,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华,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建诉被告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文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