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文建与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文建,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坤莲,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涛,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晋华,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建诉被告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文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