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东升申请执行苏红喜、苏联合提高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金东升,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苏红喜,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苏联合,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金东升诉被执行人苏红喜、苏联合提高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东升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红喜、苏联合各赔偿申请人金东升各项损失19280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二被执行人苏红喜、苏联合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