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陈光龙诉含山县时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龙,含山县时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龙,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含山县时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梁月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陈光龙与含山县时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2013)含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一案。经审查,陈光龙与含山县时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2013)含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根据陈光龙的申请已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含法执字第00137号。本案陈光龙的执行申请因执行依据与前者一致属重复申请,本院立案为重复立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陈光龙的重复申请,因执行依据已立案执行应不予立案,参照上述规定对陈光龙的重复申请的立案应予驳回。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光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