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明静诉被告王培吉及第三人康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静,王培吉,康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888号原告:明静,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吉,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文正桥,宜宾市翠屏区叙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康宇,男,汉族,住西藏藏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明静诉被告王培吉、第三人康宇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明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为1867元,由原告明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