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乡拥军村*组。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董××七次对移动公司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的信号塔上的馈线及机房内财物实施盗窃。此外,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董××还分别在被害人张××家、卜××、吴××家修理部盗取了四轮车零件、电机、焊把线等物品。综上,董××实施盗窃10起,被盗物品价值9280元。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不辩解,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盗窃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初的一天,董××来到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东侧的移动公司信号塔下的机房,将机房门用铁丝撬开后,将机房内的一台灭火器及空调下面的部分铜管盗走。2.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董××来到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东侧的移动公司信号塔机房,将上次盗窃后留下的空调及机房外侧空调内的部分零件盗走。3.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董××携带钳子、锯条等工具前往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东侧移动公司信号塔,将信号塔上正在使用的馈线割断后盗走80余米。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720元。4.2015年1月下旬,董××先后两次携带钳子、锯条等工具来到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东侧移动公司信号塔,将信号塔上正在使用的馈线割断后各盗走120余米。经鉴定,两次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共计5707.20元。5.2015年1月30日晚,董××携带割管刀、钳子等工具前往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东侧移动公司信号塔,将信号塔上正在使用的馈线割断,因割线的过程中出现火花,董××放弃继续实施盗窃并返回家中。6.2015年2月1日晚,董××携带割管刀、钳子等工具来到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东侧移动公司信号塔,将信号塔上正在使用的馈线割断二根,共计120米,在运送馈线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2853.60元。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盗窃被害人张××家农用四轮车上的废旧零件等物品。在被害人卜××经营的塑窗厂内盗窃电机一台。在被害人吴××家盗窃焊把线数十米。综上,被告人董××实施盗窃10起,涉案金额10000元左右。2015年2月1日,被告人董××在依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被搜缴的焊把线、铜线管及铜管等物品证实,被告人董××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对公私财物实施盗窃。2.被扣押的帽子、手套、钳子等物品证实,被告人董××盗窃时穿戴的物品及使用的工具。(二)书证1.依安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情况说明(二份)证实,因无被盗物品相关型号、材质等数据,价格认证部门无法对被盗空调零件、电机、农用四轮车零件及焊把线等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告人董××存在两次盗窃馈线未遂的情况。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通信馈线被盗的时间、数量及由此造成的影响等。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依安分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公司通信馈线屡次被盗造成的恶劣影响。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的自然身份。(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吴××、滕××、郭××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东侧移动公司信号塔上的馈线及机房财物多次被盗。2.证人郑××、姚××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董××曾分别向二人各自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过铜管、电机和废铁等物品。3.证人夏××、夏×××、夏××××、徐×的证言证实,四人均系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居民,2015年1月份四人使用的移动手机信号未受任何影响,使用正常。(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卜×××的陈述证实,被盗塑窗厂系其兄卜××所有,由其管理,该厂电机及部分零件被盗。2.被害人张××(吴××妻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家经营的修理部被盗,丢失30米焊把线。3.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其位于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的家被盗,丢失电视机一台、电视机顶盒一个、飞利浦VCD一台、摩托车车把套一副、四轮车零件及废铁若干。(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六)鉴定意见依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依价刑鉴字(2015)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移动公司信号塔上被盗馈线的市场价格。(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依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及周边环境等。2.辨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董××对位于依安县新兴镇拥军村5组的移动信号塔和机房多次实施。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董××的供述在董××父亲董占春家搜缴出作案时使用的二把钳子及作案时穿戴的帽子、手套、被盗焊把线一捆。公安机关在郑××、姚××处分别扣押铜线管23根、铜质铜管21根。(八)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无前科劣迹,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5年1月30日晚和2015年2月1日晚,董××在盗窃过程中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以破坏性手段盗取公私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董××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红臣审 判 员 任玉来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付金龙本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