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平度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明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59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3号。法定代表人史洪杰,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杨明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