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朱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