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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学兴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兴,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20号原告蒋学兴,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9713-1。代表人游达,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良,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兴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学兴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学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学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学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