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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情丰与张建辉,张晓丹,东莞市喜相逢家具有限公司,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情丰,张建辉,张晓丹,东莞市喜相逢家具有限公司,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75号原告许情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建辉,身份证住:广东省惠州市。被告张晓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浦县。被告东莞市喜相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建辉。被告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柏塘镇。法定代表人张晓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情丰诉被告张建辉、张晓丹、东莞市喜相逢家具有限公司、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情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建辉、张晓丹、东莞市喜相逢家具有限公司、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XXX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以15万元为限)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情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建辉、张晓丹、东莞市喜相逢家具有限公司、博罗柏塘同声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