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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晓鸿与王大春,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鸿,王大春,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390号原告周晓鸿,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群,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春,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红,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周晓鸿与被告王大春、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晓鸿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大春、李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周晓鸿承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青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