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胡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胡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137号原告:陈晓东,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胡国明,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陈晓东与被告胡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国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东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个人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将20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国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现借到陈晓东贰万元整(20000.00)于1月之内还清。借款人:胡国明,2015年2月11日。由大众抵押(皖A×××××)还款时拿车”。后该车由实际车主向原告主张权利并从陈晓东处取回,原告才获知被告胡国明非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未有偿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称其于借款当日已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原告对于出借义务履行情况的陈述符合常理;同时原告持有被告胡国明出具的20000元借条原件,结合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之时即已收到借款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本院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另,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3月11日起向其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因原、被告在借条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从2015年3月11日(即约定还款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付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晓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胡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