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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文阁与乌鲁木齐昊天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苗继广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阁,乌鲁木齐昊天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苗继广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陈文阁,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昊天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522号515室。法定代表人:孙江东。被告:苗继广,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文阁诉被告乌鲁木齐昊天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苗继广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陈文阁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文阁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陈文阁966.32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古丽米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