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应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应某。被告:叶某甲。原告应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感情淡漠,现已分居。期间,因双方做生意向原告的兄弟应勤云借款,仍欠6万元未还。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叶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享有对儿子叶某乙每月一次的探望权。三、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由被告负责归还。被告叶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及儿子的出生情况属实,但认为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看在儿子的份上,不要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要求由被告抚养。原告称欠应勤云的钱,被告只听说过借了10万元,后来还了6万元,其他不清楚。原告应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人口信息1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3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4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欠应勤云借款的事实。被告叶某甲未提供书面证据。经质证,被告叶某甲对原告应某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定其具有证明力。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因系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淡漠。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家庭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综合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及分居时间较短的情况,认为只要原、被告今后能够自我反省自身的不足,增加沟通,同心协力维护家庭和谐,仍和好有望。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应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