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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文生与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生,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898号原告许文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野,系五大连池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孙利,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许文生与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文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文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文生诉称,1997年、1998年,许文生为村委会看护耕地,村委会欠许文生劳务费7000.00元,经索要未给付,要求村委会给付看地劳务费7000.00元。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在本院庭审中,许文生提交的证据:朝信函字(2009)3号文件,证明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欠许文生1997年、1998年劳务费款6951.00元,未给付许文生。被告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未质证。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许文生提交的朝信函字(2009)3号文件答复意见函,认定1997年、1998年许文生两年护秋工资款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已给付许文生。该答复意见函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在本院庭审中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7年、1998年,许文生为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看护耕地,每天看护工资为白天25.00元、晚上20.00元,1997年白天169天x25.00元=4225.00元,晚上22天x20.00元=440.00元。1998年看护工资2286.00元。合计6951.00元。该看护费工资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已给付许文生。本院认为,许文生请求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1997年、1998年两年看护费款6951.00元,许文生提交的证据朝信函字(2009)3号文件答复意见函记载,该6951.00元看护款已由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许文生。故对许文生要求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6951.00元看护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文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许文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索远宏审 判 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