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鹏与胡文朴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859号原告胡鹏,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胡文朴,男,55岁。被告于国苹,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与被告胡文朴、于国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胡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胡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纪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