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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鹏与胡文朴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859号原告胡鹏,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胡文朴,男,55岁。被告于国苹,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与被告胡文朴、于国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胡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胡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纪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