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与马红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红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马红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红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