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与汪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汪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1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渝东商业城B区D2幢20-5号,组织机构代码05987368-2。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莫延安,该分公司服务中心经理。被告汪盼,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诉被告汪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垫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