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喻芸诉李应雄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909-1号申请执行人喻芸,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应雄,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应雄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应雄的银行存款3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