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前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诉被告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52号申请人刘成,男。被申请人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冬梅,经理。申请人刘成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光所有的坐落于江北临江街吉房权证松字第SB0313**号楼房(面积87.67平方米)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张光所有的坐落于江北临江街吉房权证松字第SB0313**号楼房(面积87.6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房屋由担保人自行管理,禁止擅自处分所有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贺子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