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82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跃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银中。委托代理人:沈建栋。被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菊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245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219.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施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