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伟平与黎金河、黎国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平,黎金河,黎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平,男,汉族,家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12。被执行人黎金河,男,汉族,家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14。被执行人黎国良,男,汉族,家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4182719830413831X,系被执行人黎金河之哥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平与被执行人黎金河、黎国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000元,定于2015年9月7日支付5000元(已支付);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6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9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林国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