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聊城东昌东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玉忠,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龙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燕与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均属离异,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乙。从2012年开始,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2015年农历四月初五,被告又同原告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可,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2011年3月11日,双方领养一女,取名李某乙。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9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李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5月22日(农历四月初五),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夫妻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结婚证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表明双方已培养起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未有根本冲突,故双方以和为宜。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