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指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宫淑贤与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淑贤,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指管字第00009号(2015)长民指管字第9号原告宫淑贤,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旅游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春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常云安,总经理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三栋。法定代表人庄勇,董事长。原告宫淑贤与被告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长经开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长民四终字第41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的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净月开发区,且所要维修的房屋也在净月开发区,该开发区已成立人民法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于2015年8月27日报请本院对该案指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本案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惠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