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尤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